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四条 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时,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购买者应当交纳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维护费。维护费专项用于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日常维修与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