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及其代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或者经营服务范围以及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殡葬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