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三)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其他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三)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其他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