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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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 第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噪声影响... 第三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地区,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机场地区的范围包括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在... 第四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地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 第五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机场地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驻场单位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在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第七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机场地区土地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需改变机场地区内土地用途的,应当向规划国土行... 第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在机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国土行政管... 第九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配合相关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 第十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机场地区的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所使用土地范围内道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设施的... 第十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机场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 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机场发展需...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十三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服从警卫人员的检查和...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并接受有关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航空...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 第十七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有关作业单位在航空器活动区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规范操作,防止产生地面油污;产生地面油污的,应当立即清...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 第二十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规定执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在民用...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定防治鸟害的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鸟害。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设立机场地区应急管理机构。 机场地区应急管理机构由机场管理机构、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地区民用航...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场地区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机场地区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及有关救援单位的救援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场地区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单位或者个人发...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以...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机场广场、候机楼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一)散发和张贴广告、宣传品; (二)...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车辆进入机场地区的,应当服从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指挥,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 在机场... 第三十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规定的站点停靠,遵守机场管理秩序,不得无准营证和无营运证...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 (二)擅自临时使用绿地; (三)调...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 在机场地...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占用桥...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机场地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享有的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经营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者场地设施出租等方式,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旅客提供候机、饮食、购物、邮电、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服务场所。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驻场单位制定机场地区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驻场单位制定的...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银行、邮电、公共交通、宾馆饭店、商场等驻场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平竞争、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餐饮、零售等企业签订协议,明确...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采取措施保障旅客、货主及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公...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旅客、货主的投诉...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或者重要涉外活动在机场地区内的接待工作,有关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班计划和机场地区旅客流量的实际情况,制定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的营运方案... 第五十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机场服务管理质量评价制度。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改进,市交通港口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关作业单位不清除地面油污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破坏机场地区内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机场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授权,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机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机场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交通港口行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机场地区内的居民生活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