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