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规定的站点停靠,遵守机场管理秩序,不得无准营证和无营运证经营。进入机场候机楼区域营业的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或者擅自载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