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
(二)擅自临时使用绿地;
(三)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时,减少绿地面积或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砍伐、迁移树木。
驻场单位确属需要在机场地区占用或者临时使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