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四)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
(五)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保持场地整洁;
(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七)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
(八)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十)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机场地区内的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内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审批。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四)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
(五)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保持场地整洁;
(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七)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
(八)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十)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机场地区内的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内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