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
(三)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和冷却设施;
(四)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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