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
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经批准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实施监测,并会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采取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