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三)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对设置在机场地区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类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等户外设施,设置者应当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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