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