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或者重要涉外活动在机场地区内的接待工作,有关驻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