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旅客、货主的投诉及时予以答复,难以及时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处理投诉的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处理投诉的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