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采取措施保障旅客、货主及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旅客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时间、进出机场地区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务设施指南等信息。
由于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机场候机楼信息显示屏、广播等方式,及时通报航班动态信息,并及时协调有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管理的公共设施的维护,由于机场经营管理或者设施的原因,造成旅客、货主以及驻场单位损失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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