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银行、邮电、公共交通、宾馆饭店、商场等驻场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醒目的中外文标志,保持良好、整洁的服务环境,履行服务规范和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电力、供水、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机场运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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