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
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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