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机场地区的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所使用土地范围内道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机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维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