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机场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
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机场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机场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