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在机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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