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规定时,应当征求上级公安部门的意见,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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