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托运;
(三)强行登、占航空器;
(四)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损毁明显标志;
(五)放养牲畜、狩猎、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六)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托运;
(三)强行登、占航空器;
(四)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损毁明显标志;
(五)放养牲畜、狩猎、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六)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