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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