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关作业单位不清除地面油污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分别依照有关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租汽车管理、绿化管理、环境保护、道路管理、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前两款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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