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破坏机场地区内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