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噪声影响等管理活动。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