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旅客提供候机、饮食、购物、邮电、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服务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