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旅客提供候机、饮食、购物、邮电、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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