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及其他应急救援器材和设施,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接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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