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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