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要求与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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