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填堵河道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的,由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代为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