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水岸联动、截污治污、沟通水系、调活水体、改善水质、修复生态等措施,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制定本区域河湖健康评估计划,重点对骨干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以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河道的水质、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评估。河湖健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河道保护和治理的依据。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河湖健康评估。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防洪除涝、水环境改善和突发性水污染处置的要求,制定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方案,编制辖区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制定本区域河湖健康评估计划,重点对骨干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以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河道的水质、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评估。河湖健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河道保护和治理的依据。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河湖健康评估。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防洪除涝、水环境改善和突发性水污染处置的要求,制定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方案,编制辖区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