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定水域限制排污总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域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对未达标的水功能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整治方案,限期达到确定的水功能区控制目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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