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水质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严于国家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