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的相关标准。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纳入重点监测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监测排水户同时被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其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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