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严格控制对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