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