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水务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内容。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绿地、公园、工业园区等,应当按照标准和规定,配建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市政、绿化、环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标准的雨水和再生水。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绿地、公园、工业园区等,应当按照标准和规定,配建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市政、绿化、环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标准的雨水和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