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本市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农业用水效率。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器具。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改造。
本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引导居民选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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