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对深井开凿与填没作业实施监管,防止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深井权属单位应当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范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填没封井作业。
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深井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评估需要作为回灌井或者应急供水设施使用的,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委托权属单位运行和维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行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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