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与委托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委托合同,按照约定的代理事项,为委托方提供合法、安全、诚实信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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