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向旅客出售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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