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向旅客出售客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