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四十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四十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的本市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必须使用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水路运输服务统一发票。
水路运输服务统一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水路运输服务统一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