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