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