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