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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