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