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从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活动,参照本条例国际水路运输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