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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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规范...
第二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国内国际的水路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以下统称...
第三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路运输的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
第四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路运输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水路运输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
第五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市水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组织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
第八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设立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
第九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
第十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向市航务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航管署(所)提出;申请从事国际水路运输,应当向市水路运...
第十一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本市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申请核准的船舶向市航务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和相...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有关许可证件,变更企业名称、住所...
第十三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应当交回许可证和有关业...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临时从事跨市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和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对其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方可继续经...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运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购置超龄、报废船舶作为新增和更新运力。
本市水...
第十九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九条 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设备保养,改善运行管理,维护船舶航行、...
第二十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水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和伪造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统一发票和有关业务单据。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以及国家、市人民政府指令性的水路货物运输,由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组织实施。
任何...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 以本市为起点的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其中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参照使...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执行。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国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在本市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
市水路运输行政...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价,由从事国际水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定价...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在本市起运货物,应当使用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水路货物运输运单。
...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国际水路货物运输提单格式实行报送备案制度。
在本市签发国际水路货物运输提单的承运人,应当将其提单的格式样...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二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按照船票载明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运送旅客,保证旅客...
第三十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三十条 从事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取消航线或者增减班次和停靠...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三十一条 船舶的客运设施应当保证技术、卫生状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
水路...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三十二条 本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维护客运站、渡口的秩序,保障客运、渡运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实行危险品检查。
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危险品和其他...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三十四条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运价,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国际水路旅客运输的运价,由国际水路旅客运输...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基本格式的客运票证。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分为船舶代理和货物、旅客运输代理。
从事船舶代理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承运人的委托,...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与委托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委托合同,按照约定的代理事项,为委托方提供合法、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九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托运或者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二)强...
第四十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四十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的本市水路运输服务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违...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区、县航管署(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营业性水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水路运输。
(二)非营...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从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活动,参照本条例国际水路运输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