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和伪造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统一发票和有关业务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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