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和伪造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统一发票和有关业务单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